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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130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文思与义乌市风雅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思,义乌市风雅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130号原告陈文思,北路82号。委托代理人虞翔。被告义乌市风雅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江东南路137号1楼。法定代表人金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思诉被告义乌市风雅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思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陈文思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楼凤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