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明亮与李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亮,李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340号原告朱明亮,兴县雉城镇县前西街307号2-3-501室。委托代理人顾伟成、陆建国,。被告李国栋,住长兴县雉城镇新湖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亮与被告李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明亮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国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亮撤回对被告李国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2195元,由原告朱明亮承担。审判员 徐荣方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徐惠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