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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明亮与李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亮,李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340号原告朱明亮,兴县雉城镇县前西街307号2-3-501室。委托代理人顾伟成、陆建国,。被告李国栋,住长兴县雉城镇新湖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亮与被告李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明亮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国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亮撤回对被告李国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2195元,由原告朱明亮承担。审判员  徐荣方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徐惠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