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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知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江西山泵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与周井才、温州新西山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井才,浙江西山泵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温州新西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井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西山泵业有限公司清算组。诉讼代表人金爱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新西山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理。上诉人周井才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知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井才于同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井才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井才撤回上诉。审 判 长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顾宏斐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