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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熔与王敏、钱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熔,王敏,钱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166号原告:张熔。被告:王敏。被告:钱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熔与被告王敏、钱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熔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熔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