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熔与王敏、钱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熔,王敏,钱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166号原告:张熔。被告:王敏。被告:钱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熔与被告王敏、钱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熔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熔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