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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执字第00936-1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安某申请执行秦都区马泉办安家村三组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安某;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安家村三组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执字第00936-1号申请执行人:安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安家村三组。负责人:安某。安某申请执行秦都区马泉办安家村三组侵权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9)咸秦民初字第00692号判决书于200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6000元,截止2009年11月的利息957元,并承担诉讼费200元,执行费14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标的款17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咸秦民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沙连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