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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635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