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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耐斯宝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耐斯宝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043号原告:宁波耐斯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城隍庙村。法定代表人:韩平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红霞,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权,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浒山街道峙山路269号。法定代表人:柴晨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彦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耐斯宝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耐斯宝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30元,减半收取计721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