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323号
裁判日期: 2009-11-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利峰、周利峰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利峰,周利峰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323号原告:周利峰,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南路***弄*号***室。委托代理人:汤一飞,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号13—**室。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17号凯盛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石利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德杨,被告单位职员。原告周利峰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利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利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依法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周利峰负担。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许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