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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乐法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杨学中、杨公美与艾风军、吴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中,杨公美,艾风军,吴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乐法执字第1085号申请人杨学中。申请人杨公美,系杨学中之妻。被执行人艾风军。被执行人吴永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学中、杨公美与执行人吴永亮、艾风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还款期限较长,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乐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杨元钦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振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