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乐法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杨学中、杨公美与艾风军、吴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中,杨公美,艾风军,吴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乐法执字第1085号申请人杨学中。申请人杨公美,系杨学中之妻。被执行人艾风军。被执行人吴永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学中、杨公美与执行人吴永亮、艾风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还款期限较长,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乐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杨元钦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振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