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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明与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511号原告:徐明,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慈溪市上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慈溪市。被告: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开发大道1277#香格大厦2801室。法定代表人:傅华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红枫,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诉被告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90元,减半收取计964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黎明审 判 员 许柏森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