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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68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蒋应斌、蒋应斌与被告陈小琴、义乌市程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与陈小琴、义乌市程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应斌,蒋应斌与被告陈小琴、义乌市程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陈小琴,义乌市程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688号原告蒋应斌,务工,市柏社乡倪宅村席草塘17号。委托代理人蒋应芬,干部,住兰溪市马涧镇马王村。被告陈小琴,女,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二村。被告义乌市程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街道北苑路2号楼1-3号。法定代理人杨程远。原告蒋应斌与被告陈小琴、义乌市程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王艳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应斌的委托代理人蒋应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小琴、义乌市程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应斌诉称,2007年8月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约定利息按月息8‰计算,于2007年12月30日归还。到期后二被告于2009年1月6日左右归还了12.5万元,余款二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225000元并支付利息,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从2007年8月6日开始按月利率8厘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陈小琴、义乌市程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小琴曾向原告借款35万元,2007年8月6日,被告陈小琴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8厘计算,还款日期为2007年12月30日。后被告归还了12.5万元,尚欠22.5万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陈小琴尚欠原告借款22.5万元属实,应当及时予以归还。在借条中由被告陈小琴签署被告义乌市程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但并未加盖该公司公章,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陈小琴系被告义乌市程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原告要求被告义乌市程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小琴、义乌市程远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蒋应斌借款22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7年8月6日起按月利率8‰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4元,由被告陈小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朱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