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常红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雷宇与严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宇,严文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红商初字第137号原告:雷宇,农民,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卢家村。被告:严文成,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沙安村。原告雷宇与被告严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2009年11月19日原告雷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文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雷宇负担。审判员 陈 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造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