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肥东执字第654-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费广潮与王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广潮,王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肥东执字第654-1号申请执行人:费广潮,男,194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王睿,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龙岗经济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龙岗开发区××综合楼××室住房一套属被执行人王睿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睿所有的位于龙岗开发区马岗村综合楼1栋105室住房一套。限被执行人王睿自本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该房产。二、被执行人王睿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王睿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王睿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王睿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