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州××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州××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519号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柴家浜。委托代理人金××、陈××。被告湖州××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8元,由原告杭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 斌二0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