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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04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丁勤与何钱芳、胡适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丁勤,何钱芳,胡适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048号原告何丁勤。被告何钱芳。被告胡适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丁勤为与被告何钱芳、胡适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丁勤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丁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丁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原告何丁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