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04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丁勤与何钱芳、胡适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丁勤,何钱芳,胡适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048号原告何丁勤。被告何钱芳。被告胡适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丁勤为与被告何钱芳、胡适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丁勤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丁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丁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原告何丁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