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省××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310号原告浙江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秋××号。法定代表人章××。被告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北区××琛花园××号。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物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6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31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5318元,由原告浙江省××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 澄代理审判员 宋伟锋人民陪审员 吴加贝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