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乐法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国顺与姚龙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国顺,姚龙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乐法执字第422号申请人陶国顺。被执行人姚龙水。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陶国顺与被执行人姚龙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乐刑初字第3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杨元钦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振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