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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胡金英与潘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英,潘国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663号原告:胡金英。被告:潘国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英诉被告潘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金英负担。审判员  姚春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燕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