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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338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3383号原告孙某,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钢厂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诉讼。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