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山东科明太阳能光伏有限公司与淄博天疆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科明太阳能光伏有限公司,淄博天疆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794号原告:山东科明太阳能光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呈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继明,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淄博天疆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科明太阳能光伏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天疆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科明太阳能光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山东科明太阳能光伏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鸿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