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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166号原告:桐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东路××5、10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许××。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王××在银行的存款41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云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