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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与岑××、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岑××,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640号原告:吴××。被告:岑××。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岑××、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贇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