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与岑××、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岑××,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640号原告:吴××。被告:岑××。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岑××、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撤回对被告余××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贇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