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跃康与绍兴县孙端昌荣水上用品厂、王坚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康,绍兴县孙端昌荣水上用品厂,王坚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866号原告:王跃康。委托代理人:朱国明。被告:绍兴县孙端昌荣水上用品厂。负责人:王坚创。被告:王坚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康诉被告绍兴县孙端昌荣水上用品厂、王坚创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跃康于200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孙端昌荣水上用品厂、王坚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孙端昌荣水上用品厂、王坚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