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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跃康与绍兴县孙端昌荣水上用品厂、王坚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康,绍兴县孙端昌荣水上用品厂,王坚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866号原告:王跃康。委托代理人:朱国明。被告:绍兴县孙端昌荣水上用品厂。负责人:王坚创。被告:王坚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康诉被告绍兴县孙端昌荣水上用品厂、王坚创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跃康于200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孙端昌荣水上用品厂、王坚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孙端昌荣水上用品厂、王坚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