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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知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温州今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一品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今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一品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391号原告温州今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国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财谊。被告温州一品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应迟。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今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一品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今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温州一品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今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今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温州今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青 青审 判 员 陈锋代理审判员 蔡 卓 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戚 雯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