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10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顺华与朱法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华,朱法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03号原告刘顺华,经商,乌市北苑街道青溪村1组。委托代理人王俊,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法林,经商,佛堂镇靖安塘村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华诉被告朱法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欢人民审判员 朱红星人民审判员 冯德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