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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遂昌县王村口镇对××村民委员会与朱甲、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王村口镇对××村民委员会,朱甲,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136号原告遂昌县王村口镇对××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遂昌县王村口镇对××村。法定代表人涂××。被告朱甲。被告朱×。原告遂昌县王村口镇对××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对××村委会)诉被告朱甲、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斌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10日、200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对××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涂××、被告朱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对××村委会诉称,2006年10月8日,借款人朱乙因还贷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款人朱乙于2008年11月去世。被告朱甲系借款人朱乙生前的妻子,被告朱×系朱乙和被告朱甲的女儿。朱乙生前所欠的上述债务,系其与被告朱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被告朱×是朱乙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朱甲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被告朱×在继承朱乙遗产份额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朱甲、朱×负担。被告朱甲辩称,朱乙生前因赌博欠款三、四十万元,有哪些借款,是向哪些人所借,我均不知情。朱乙病重期间,曾告知债务与我无关。朱乙向原告借款的事情,我根本不知情。现在两个女儿读书,生活拮据,没有还款能力。且该款不是我借的,不应由我来归还。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死亡证明一份,待证借款人朱乙于2008年11月死亡;2、户籍证明一份,待证被告朱×系借款人朱乙与被告朱甲的女儿。3、借款单一份,待证2006年10月8日借款人朱乙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单并载明“归还时间:执行庭对官岩村欠我伍万元款执行来归还对正村”,约定了还款条件;4、证明一份,待证官岩村已归还朱乙20000元欠款。被告朱甲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对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提出并不知道这笔借款的存在;对证据4,提出实际收到官岩村款项为16000元,其中通过法院执行局收到官岩村还款10000元,另外官岩村分两次直接还款总共6000元。被告朱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朱×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法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综合分析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朱甲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应作为定案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朱甲虽提出异议,但无证据反驳,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朱甲提出的异议,不影响还款的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8日,朱乙向原告对××村委会借款10000元人民币,借款单载明“归还时间:执行庭对官岩村欠我伍万元款执行来归还对正村”,约定了还款条件。2008年11月,朱乙不幸因病去世。该借款至今尚未偿还。本院认为,借款人朱乙向原告对××村委会借款10000元,有朱乙生前出具的借款单为凭,本院予以认定。朱乙遗留的债务发生在朱乙与被告朱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朱甲应承担还款责任。借款单载明“归还时间:执行庭对官岩村欠我伍万元款执行来归还对正村”,约定了还款条件,现官岩村已支付朱乙16000元,还款条件已成就。原告对××村委会要求被告朱甲归还朱乙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被告朱×系朱乙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份额的范围内承担偿还朱乙生前所欠债务的责任。故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遂昌县王村口镇对××村民委员会借款10000元。二、被告朱×在继承被继承人朱乙遗产份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甲、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 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明张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