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民终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顺娥与张荣方、周淮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荣方,张顺娥,周淮杰,中银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民终字第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方。委托代理人:李玉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顺娥。委托代理人:李树川。原审被告:周淮杰。委托代理人:李玉堂。原审被告:中银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王鑫炎。委托代理人:万剑飞。上诉人张荣方因与被上诉人张顺娥、原审被告周淮杰、中银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年8月13日作出的(2009)长矿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荣方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荣方申请撤回上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荣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3530元,由上诉人张荣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丹红审 判 员 茹卫泽代理审判员 沈国祥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