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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卫东、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与姜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姜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448号原告:王卫东,省龙游县詹家镇石亘村龙兴殿2号。被告:姜慧,州市衢江区高家镇墩上村5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与被告姜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从预交诉讼费中扣缴)。审判员 王 顺 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