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宇新与金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宇新,金大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501号原告吴宇新,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骆宅村1组。被告金大庆,居民,住义乌市上溪镇上溪一村四通路110号。委托代理人吴永能、汪任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宇新与被告金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宇新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