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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宇新与金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宇新,金大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501号原告吴宇新,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骆宅村1组。被告金大庆,居民,住义乌市上溪镇上溪一村四通路110号。委托代理人吴永能、汪任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宇新与被告金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宇新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