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印染有限公司与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印染有限公司,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195号原告:浙江××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镇工业园区××区。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镇回龙村。法定代表人:应××。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印染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宁波××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印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41元,由原告浙江××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惠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