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2708-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侯叶锋、长兴顺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侯叶锋,长兴顺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侯桂华,罗爱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708-1号原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卜慧玲。委托代理人:李蕾。被告:侯叶锋。被告:长兴顺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侯桂华。被告:罗爱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侯叶锋、长兴顺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侯桂华、罗爱珍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70元,合计1340元,由原告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容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