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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与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019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周××。被告: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仇××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通知原告,要求其在2009年11月6日前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缴纳公告费,但原告却未按期提供和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严 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凌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