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永××××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盘××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永××××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盘××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274号原告:杭州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0428688-7)。住所地:杭州市××区××前镇××纺织采购博览城××号。法定代表人:高××。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宁波市鄞州盘××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村。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盘××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 银 山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红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