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任××、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任××,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255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任××。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任××、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凌碧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宇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