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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任××、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任××,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255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任××。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任××、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凌碧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宇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