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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董伟与金华侨、马婷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金华侨,马婷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04号原告:董伟,,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杨汛桥镇蒲荡夏村285号。委托代理人:施国清,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国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侨,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杨迅桥镇联社村渔临关9-1号。被告:马婷姣,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华村清福庵4组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伟诉被告金华侨、马婷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华侨、马婷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伟撤回对被告金华侨、马婷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钱         峰审判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