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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小明与项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明,项伟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814号原告周小明,华街道红旗周美角村。被告项伟民,塔湾村。原告周小明与被告项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以前发生业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还欠原告鞋底款人民币6000.00元整,并出据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再三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6000元整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周小明提供的被告项伟民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小明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洪秀珍本件与原本核对误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