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公司,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84号申请人深××公司。法定代表王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某某(又名赵某某),男。申请人深××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7月1日做出的深宝劳仲沙井庭(案)终字(2009)572-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查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7月22日受理了被申请人赵某某因不服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仲沙井庭(案)终字(2009)572-1号仲裁裁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代理审判员 彭 雪 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慧贞(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