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蒋小敏、马占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蒋小敏,马占英,蒋夏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5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原名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529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73-8。法定代表人:金跃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武,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小敏,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石桥头镇东花桥村7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708100419。被告:马占英,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温岭市石桥头镇石黄路2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205157129。被告:蒋夏根,石桥头镇东花桥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蒋小敏、马占英、蒋夏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付清逾期欠款,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