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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已全部归还借款为由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65元,减半收取418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苏子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舜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