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灞民初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胡银花与胡文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银花,胡文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2307号原告胡银花。委托代理人黄祥财,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籍、住同上,系原告之夫。被告胡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银花诉被告胡文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银花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银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40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