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众志泡沫厂与蒋伟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众志泡沫厂,蒋伟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474号原告:台州市路桥众志泡沫厂(普通合伙企业)。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山马村。负责人:洪明乐,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鲍利英,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伟杰,黄岩区西城街道青年西路锦江楼7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尹玲萍,台州市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路桥众志泡沫厂为与被告蒋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众志泡沫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众志泡沫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