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长商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奥科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奥科电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商初字第1151号原告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九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志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合肥奥科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燎原路。法定代表人鲍远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奥科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川(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9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9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施    伟    萍代理审判员 杨泽斌人民陪审员徐忠达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