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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夏时雨与杭州杭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时雨,杭州杭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夏时雨。被告:杭州杭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时雨诉被告杭州杭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时雨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时雨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时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已减半),由原告夏时雨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梁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