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北大建筑队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塬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北大建筑队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塬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4日作出的(2009)长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发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旅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旅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以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财政所村级资金专用户-羊元村的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壹佰零贰万捌仟伍佰陆拾肆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军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