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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38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甲与吴×、林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甲,吴×,林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386号原告林甲。被告吴×。被告林乙。原告林甲与被告吴×、林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甲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限制被告吴×所创办的玉环县红宇柱塞阀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j×××××的宝马x5小型越野客车转让、过户、抵押。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吴×所创办的玉环县红宇柱塞阀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j×××××的宝马x5小型越野客车转让、过户、抵押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丰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386号台州市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原告林甲与被告吴×、林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9)台玉商初字第338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原告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限制被告吴×所创办的玉环县红宇柱塞阀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j×××××的宝马x5小型越野客车转让、过户、抵押手续。附:(2009)台玉商初字第338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