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奉化市××××有限公司与新昌××××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有限公司,新昌××××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162号原告:奉化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大街××埠。法定代表人:康××。被告:新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星街××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潘××。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奉化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