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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26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文良与金善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良,金善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266号原告方文良,职工,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联五村上华溪。委托代理人胡彬。被告金善富,职工,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南门街204号502室。原告方文良与被告金善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金善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文良撤回对被告金善富起诉。本案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