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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民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卓朝才与林春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朝才,林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卓朝才,务农。被执行人林春花,农民。申请执行人卓朝才与被执行人林春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温泰雅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卓朝才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申请执行人子女抚养费34000元,并应负担案件诉讼费150元、执行费4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其他线索,并据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09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子女抚养费34000元,并应负担案件诉讼费150元、执行费410元。以上事实有本院(2009)温泰雅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记录、各银行储蓄查询函等为证。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其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温泰民执字第3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成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智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