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常州市××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海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电子有限公司,宁海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242号原告:常州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宁海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保全费370元,两项合计7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方园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维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