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玮与徐雷、江漫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玮,徐雷,江漫萍,徐集麟,江成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106号原告:王玮,区荷一路嘉荷花苑3幢2单元601室。被告:徐雷,区讲舍街计生委宿舍西单元202室。被告:江漫萍,城区讲舍街计生委宿舍西单元202室。被告:徐集麟,城区第一人民医院宿舍。被告:江成章,城区狮子巷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玮诉被告徐雷、江漫萍、徐集麟、江成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玮以还清借款为由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玮负担。审判员 李海声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明 来源: